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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联合印发《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管理规定 (试行)》,旨在巩固煤矿智能化建设成果,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该规定附件《井工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评价方法》,为山西已建成的智能化井工煤矿提供了全面、细致的评价标准。
该评价方法从综合评价、矿井加分和系统权重、评价指标三大方面,对煤矿智能化建设成效进行综合检验。评价结果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通过对基本要求、信息基础设施、地质保障系统等十个方面进行打分评估。同时,对智能化综采和掘进工作面数量达到标准的矿井给予加分,鼓励煤矿企业加快智能化建设步伐。
这一评价方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山西省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管理,推动煤矿智能化持续升级迭代,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生产效率,助力山西煤炭行业向智能化、绿色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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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直接关系到煤矿智能化建设 整体推进工作,对巩固现有建设成果,确保建设取得实效有重要 意义。为持续发挥和提升煤矿智能化建设成效,推动常态化运行, 结合我省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已建成的智能化井工煤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智能化常态运行是指将数字化、智能化技 术与煤矿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深度融合,形成全面感知、分析决策、 协同控制的智能系统,并使其能够稳定、可靠、持续地运行。
第四条 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管理实行企业负责、部门监督原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煤矿企业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智能化系统常态 化应用,不断推进智能化由“建好”向“用好”转变。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推动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的相关管理 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并建立月度、季度等考核机制, 推动责任落实。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组建专职常态化运行管理科室,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职责,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满足常态化管理需 求。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一般由专职科室负责,如聘请专业运维 团队的,专职科室也应加强对运维团队管理、考核。
第八条 煤矿企业与软硬件产商签订智能化建设合同时,应明 确售后维护内容和期限,并明确要求产商对煤矿企业的相关岗位 人员进行基础操作培训。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对智能化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岗 位职责和操作流程不熟悉的,不得上岗。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相关智能化工作岗位、班/队组的 常态化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常态化运行较好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智能化系统管理,设备维修、配件 更换、日常维护等记录应保存完整,原则上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强化网络基础设施 升级维护,持续提升应对网络风险能力。
第十三条 煤矿主体企业应明确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管理部门, 建立奖惩考核制度,持续推动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
第十四条 煤矿主体企业应把智能化常态化运维支出作为煤 矿企业的基本预算,并予以足额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煤矿上级企业应根据建立的智能化考核评价制度, 定期对所属煤矿开展考核评价,并指导煤矿企业对常态化运行效 果较差的系统进行优化完善。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矿井通过智能化评定,连续稳定运行3个月后,煤 矿企业应按照《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评价方法》对智能化常态 化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及时发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完善,之后 每半年自评一次,自评结果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评价工作,由省能源局牵 头,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配合。评价工作应在 煤矿自评的基础上进行,省市能源、应急、矿监等部门按比例进 行抽查,市级抽查比例不低于30%,省级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十八条 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评价结果分为良好、合格、不合 格。省市抽查过程中,评价为不合格的煤矿,将降级或取消评定 等级,并在省能源局官网进行公示。相关煤矿企业整改完善后, 降级的煤矿可在1年后可重新申请升级评定,取消等级的煤矿可 在6个月后可重新申请智能化评定。
第四章评价要求
第十九条 煤矿智能化常态化系统运行评价侧重于对使用效 果的评价,对智能化建设路径不作限制。
第二十条 煤矿智能化常态化系统运行评价指标设置侧重于 基础功能的实现和稳定运行,在智能化评定时未建成或未实现的 基础功能,后期应持续建设完善,满足常态化运行要求。
第二十一条 《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必备 指标必须满足要求,未达要求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对常态化运行较差的 系统,要持续完善和迭代升级补齐短板;对成熟好用的系统,要 继续挖掘使用效果及场景。
第二十三条 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评价抽查工作采用专家 负责制。井工煤矿专家组成员一般为4名。省级评价时专家从省 级专家库中抽取;市级评价时专家从市级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四条 专家曾在被评价单位担任过职务,专家所在单位 与被评价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况的, 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五条 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有关人员应 坚持程序规范、标准一致,并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 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市能源局、应急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 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对所辖智能化煤矿加强监督管理,结合自身 工作职责,督促煤矿企业持续优化改进智能化系统,切实推动智 能化常态化运行。
第二十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日常检查、督查中发现煤矿智能化建而不用、用而不实的,可上报省 煤矿智能化工作专班降低或取消智能化评定等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 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国家对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有 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井工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评价方法
井工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评价方法
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评价是对煤矿智能化建设成效的综合检验,也是推进煤矿智能化持续升级迭代,推动常态化运行的重要手段 。
一、综合评价
矿井智能化常态化运行评价结果分为良好(综合评价得分≥ 90分)、合格(综合评价得分≥70分)和不合格(综合评价得分 <70分)。矿井评价得分等于各系统评价得分乘以权重之和;系统评价得分中如有不涉及的内容,可将该部分的标准分值,平均折算到本系统的其他部分中,折算方式参照《煤矿智能化评分方 法》;其中综采系统中的采煤机记忆截割率、支架自动跟机率及掘进系统中的程序截割率指标按照煤矿智能化建设条件分类进行评 价 。
二、矿井加分和系统权重
评价时至少有一处正在运行的智能化综采工作面和一处智能化掘进工作面,正在搬家倒面的采掘面,待具备条件后再进行评价。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评价原则上应选择运行效果较好的采、掘工作面,在矿井评价合格的基础上,其他采掘工作面也可参与评价,每增加一处智能化综采工作面全矿井增加1分(加分的综采工作面综采系统得分不小于80分),每增加一处智能化掘进工作面全矿井增加0.5分(加分的掘进工作面掘进系统得分不小于 80分)。具体智能化系统权重见表1。
表 1 智能化系统权重
序号 | 评价内容 | 标准分值 | 权重(ai) |
一 | 基本要求 | 100 | 0.05 |
二 | 信息基础设施 | 100 | 0.10 |
三 | 地质保障系统 | 100 | 0.05 |
四 | 掘进系统 | 100 | 0.15 |
五 | 综采系统 | 100 | 0.18 |
六 | 主运输系统 | 100 | 0.10 |
七 | 辅助运输系统 | 100 | 0.10 |
八 | 综合保障系统 | 100 | 0.12 |
九 | 安全管控系统 | 100 | 0.10 |
十 | 生产经营管理系统 | 100 | 0.05 |
三、评价指标
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评价包括基本要求和九个系统。其中九个系统必须满足《煤矿智能化评分方法》要求的必备条件,任何一项不符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通过查阅智能化相关管理制度、考核机制、运行管理台账,了解各系统软、硬件实际运行情况;查阅相关学习培训记录,了解相关智能化岗位人才引进和素质提升情况;可根据需要要求相关岗位人员现场实操,了解相关人员对设备、系统的操作流程和业务知悉情况等,结合系统功能,进行综合打分。具体评价指标见下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