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煤矿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国有煤矿企业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中走在前做表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8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2),并发送至电子邮箱:jcyc4007@163.com。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6年6月29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煤矿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煤炭是我国能源的“压舱石”,国有煤矿企业(包括所有涉及煤炭生产的国有企业)既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主力军,也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常态化推进矿山安全“八条硬措施”硬落实,在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中走在前做表率,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优建强领导班子,充分发挥头雁效应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直接参与者,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直接决定了安全生产状况的好坏。国有煤矿企业应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的有关要求。总部(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必须明确班子成员分管煤矿技术、安全生产,强化下级涉煤企业领导班子专业化建设,注重推荐或者选拔具有煤炭相关专业学历,或者长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入领导班子;积极支持煤矿上一级企业优先推荐选拔具有“五职”矿长从业经历人选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并明确班子成员分管煤矿技术(或担任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
二、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强化技术决策权威
技术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核心,提高技术负责人决策权威性有利于安全风险源头管控。集团公司应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明确承担煤矿技术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建立健全包含技术方案编制、技术论证评审、技术实施监督等方面的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决策机制,赋予总工程师重大技术决策最终决定权。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等煤矿安全技术规范体系的规定,分层级审批重大技术方案,明确界定各级审批权限、规范审批流程、细化审批清单,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技术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重大灾害治理、重点安全工程等技术方案未按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不得施工。
三、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企业是生产经营的主体、内因和根本,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国有煤矿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确保“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有效运转。集团公司应优化安全管理层级,防止安全责任层层衰减,鼓励煤矿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由煤矿上一级或以上企业垂直管理。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专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集团公司和煤矿上一级企业作出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听取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意见。集团公司每季度、煤矿上一级企业每月至少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1次安全办公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半年、煤矿上一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1次到煤矿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集团公司应建立分类分级检查制度,统筹涉煤企业和所属煤矿的安全检查,结合灾害威胁程度、安全管控水平等对所属煤矿科学分类,合理确定各级涉煤企业安全检查频次,有效避免机关化、行政化。安全检查应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规范检查流程和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形成清单,形成问题有来源、整改有措施、过程有监督、结果有验证、成效可评估、完整可追溯的链条。集团公司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覆盖所有涉煤企业的安全检查,且对每家涉煤企业所属煤矿数量抽查比例不得少于20%;煤矿上一级企业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覆盖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检查。
国有煤矿企业要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引导,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链条管理机制为核心,加快推动煤矿安全管理由“他律”向“自律”深度转变。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落实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跟踪督办、责任倒查、报告奖励机制。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直报机制,完善一线从业人员事故隐患发现、现场反馈、整改落实、验收销号、奖励兑现全流程闭环管理渠道,切实打通基层隐患治理“最后一公里”。要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专项奖励机制,严格保护从业人员主动向企业报告事故隐患的合法权益,对事故隐患报告和治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激励,充分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管理的内生动力。要建立系统整改办法,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与行政部门安全监管的协同联动,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抓好系统整改,全面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
四、抓实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全员安全素养
抓实安全教育培训、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是防范遏制事故的关键举措和有效途径。集团公司应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加大投资于人的力度,统筹做好安全培训计划,分层级、分专业、分岗位组织开展培训,并督促煤矿上一级企业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建立培训效果跟踪反馈机制。充分利用自有培训资源,强化实操基地建设,用好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推广运用VR、网络课堂、手机APP等培训方式,制作动画动漫等多媒体教材,强化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学习。鼓励集团公司组织开展岗位技能比武,并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工匠大师培育培养。
煤矿上一级企业应督促所属煤矿按规定配备机构和人员,监督指导“五职”矿长及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培训及集中脱产培训。强化一线班组建设,制定和实施班组安全管理制度、流程和标准。注重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梯队建设,充实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力量,培养和储备一批责任心强、业务精、现场经验丰富的青年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健全留人用人机制,加大收入和待遇向技能型人才、井(坑)下一线和艰苦岗位人群倾斜力度,鼓励青年到井(坑)下一线工作,保障职工队伍稳定。
五、落实安全投入保障,推进技术装备升级
安全投入和技术装备是提升煤矿安全水平、实现主动防御的关键因素和重要保障。集团公司和煤矿上一级企业应落实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对煤矿或现场急需的安全投入应建立应急采购渠道,对所属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集团公司应统筹推进煤矿设备更新,督促所属煤矿加快设备更新;煤矿上一级企业应严把设备的安全准入关,建立健全设备(材料)从采购入企、验收入库、领用安装、检测检验、使用维护到保养报废的全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确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计划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以及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严防采购和使用脱节。
六、推进开采方式变革,实施智能化标准化
推进智能化建设是煤矿安全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国有煤矿企业应制定煤矿智能化发展行动计划,建立分级分类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机制,根据不同煤矿类型、生产规模、安全生产条件及灾害风险等级,科学制定可操作的智能化建设路径和阶段性实施方案;针对开采条件复杂、装备水平落后的煤矿,因地制宜提升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国有煤矿企业应丰富智能化应用场景,推广井工矿“数字网联、无人操作、智能巡视、远程干预”的常态化运行示范采掘工作面,露天矿矿车无人驾驶、铲运装协同自主作业示范应用等。针对凿岩、铲装、爆破、运输等关键环节和危重岗位,加大智能机器人研发力度,加快高危作业场景“机器减人、机器换人”进度。探索安全监测监控、调度数据平台、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等与数字孪生、智能控制、优化决策等技术的综合运用,形成具有矿山特色、可复制推广的智能安全管理解决方案。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积极推动地质资料、工程台账、管理制度等数字化、电子化,积极打造高质量矿山安全治理数据集。对已经开展智能化改造的煤矿,要建立完善考核机制,推动智能化系统常态化运行和迭代升级。
国有煤矿企业应健全完善煤矿安全标准化建设办法和实施规划,突出安全属性和生产实际,因地制宜建立涵盖管理体系、责任落实、生产系统、岗位操作、设备安设、安全检查等“一件事”全链条标准化体系。煤矿上一级企业应定期对煤矿安全标准化动态化、常态化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动态达标、标准稳定。要强化典型引领和激励机制,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企业标准建设,及时落实奖惩办法。
七、坚持地质先行原则,强化灾害靶向治理
地质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灾害治理的基础和前提。集团公司应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检查督导制度,加强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煤矿上一级企业技术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所属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进行技术指导、报告审查和跟踪监督;督促所属煤矿查清查实查全隐蔽致灾因素,严格落实治理措施,建立完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台账,动态掌握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情况。
煤矿上一级企业应科学制定灾害治理计划,合理安排灾害治理工程,保障治理资金;根据所属煤矿开采条件、灾害治理实际情况下达相关生产经营指标,发现煤矿存在采掘接续紧张情形时,主动调整生产经营和考核指标,组织落实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或计划;督促所属煤矿经常、全面、系统检查灾害治理措施落实等情况,防止生产系统不健全、灾害治理不到位,盲目组织生产。
八、严格风险分级管控,深化隐患排查整治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实现事故预防关口前移,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的重要手段。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警示报告机制,落实分级管控治理措施。鼓励集团公司建设直联所属煤矿的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实施24小时动态管控。
煤矿上一级企业应督促所属煤矿结合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督促所属煤矿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技术、安全、计划、经营、采购、财务等部门开展覆盖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的全面风险隐患排查,系统分析风险隐患成因,制定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和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真正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九、加强救援队伍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是积极应对各类事故灾害的最后屏障。国有煤矿企业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鼓励矿山救护队由煤矿上一级或以上企业垂直管理。科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配足应急物资装备。加强灾变征兆、自救互救、避险逃生等应急知识的培训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应急救援培训。加强演练科目设计,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重点安排综合演练、专项演练、指挥演练、复盘演练等针对性高、检验性强的项目,突出练指挥、练协同、练战法、练保障。
国有煤矿企业应严格落实紧急撤人制度,赋予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的权力。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煤矿发生事故(包括涉险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可直接向省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报告。